會章

保良局胡忠中學校友會

會章

【總章】

(一)名稱:【保良局胡忠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 (本會)

(Po Leung Kuk Wu Chung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二)會址:新界沙田馬鞍山恒安邨

第一章 【大綱】

(一) 宗旨:本會為保良局胡忠中學(以下簡稱“母校”)校友之唯一代表。其成立旨在為校友謀取福利。籌辦各類文娛康樂活動,以增進校友間之聯繫,並促進校友對母校之愛護及支持。

(二) 性質:本會為一獨立註冊的非牟利社團。

(三) 會員類別及資格:

1. 名譽顧問:由在任校長擔任。

2. 顧問:由母校校友小組成員擔任;或凡曾就職或現任的校長、老師、職工或對母校有貢獻的人士,經幹事會邀請便可成為本會顧問。

3. 幹事會:本會設幹事會負責處理一切會務。幹事由選舉產生,為期兩年,以年會召開日期為起結。

4. 會員:凡曾就讀本校之校友或校肄業之學生而繳納會費者均可成為會員。

(四) 會費:本會會向會員徵收會費,和接受會員捐助。募得款項,除經常費用外,並用於捐助學校,舉辦校友活動及贊助母校獎、助學金等。如有虧損則由當年全體幹事平均分擔,本會會員無須負責本會債務之償還。會費由當年幹事會決定,經會員大會通過。

(五) 法定語文: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第二章【幹事會選舉】

(一) 幹事會選舉於每隔一年的周年大會上舉行,選舉辦法如下:

l﹒由現屆幹事會選出會員三人,出任選舉委員會,組織及監察選舉事宜。

2﹒選舉委員會發信予每一位會員,邀請主動或接受提名為幹事候選人。

3﹒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得接受為當屆幹事候選人。

4﹒候選幹事須由會員提名(兩會員提名及被選人同意)

5﹒選舉以會員一人一票之形式進行,獲得最多票數之七位候選人內閣將當選為來屆之幹事會。

6﹒幹事會內之職位由獲選幹事互選產生,各職權即時生效至任期結束。

7.如新一屆幹事會只有七人或少於七人參選,所有參選人可毋需經選舉產生,自動當選成為幹事,並随即進行互選及於周年會員大會中公佈各幹事會成員之職銜。自動當選的幹事人數不足七人時,便須就此空缺作補選。

8.幹事人數可於會員大會提出修改,經會員大會投票通過。

9.如有任何幹事職位出缺時,可由幹事會商議補選,結果須通告全體會員。

(二) 主席不能連任超過兩屆;幹事可以。

第三章 【職權】

(一)本會以全體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則以幹事會為執行機構。

(二)幹事會:執行及推動會務之發展,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主 席: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領導幹事會推行會務之正常發展,對外代表本會。

(四)副主席: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於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五)財 政: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每年需將結算交出幹事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六)文 書:處理一切會議紀錄備案,準備有關會議議程。

(七)聯 絡:負責聯絡各屆校友代表,知會有關校友會之活動。

(八)康 樂:負責策劃及推行各類文娛康樂活動。

(九)總 務:負責購置用品。佈置會場、印發通訊及其他事務工作。

第四章 【會議之召開及議程之通過】

(一)週年會員大會:於前一次周年大會後十一至十五個月內召開,依照幹事會指定之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幹事會須於十四天前,書面通知全體會員,有關大會地點、時間、日期及開會議程。如意外遺漏而沒有向任何有權接收會員大會通知書的人發出通知書,或任何有權接收通知書的人沒有接獲會員大會通知書,均不使會員大會的議事程序失效。

(二) 週年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如下:

1.通過當屆幹事;

2.報告週年會務;

3.通過財政報告;

4.修改會章;及

5.其他事務。

(三)特別會員大會:幹事會或不少於會員四十人書面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須於七日前通告全體會員,列明有關討論事項及開會日期、時間、地點。會議中不得討論其他事項。

(四)所有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會員人數百分之十或最少二十人,以較高者為準。合法遞交或郵寄之授權書均作親身出席論。

(五)會議逾半小時仍未足夠規定人數出席時,如該會議是根據會員之要求召開,則取消該會議。倘屬其他情形,該會議應延會至下星期同日、同時間、同地點舉行。延續會議逾半小時出席人數仍不足者,則是日出席人數,即作為合法人數。

(六)幹事會:每年最少開兩次例會,以商議執行及檢討一切會務工作。每年第一次會議須於選舉後一個月內舉行,互選職位及擬訂全年工作計劃與財政預算。在會員大會上報告一年之會務進展。有半數以上幹事提出可召開特別幹事會會議。主席須於一星期前通知全體幹事出席。幹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幹事二份之一或以上。如未達上述人數,會議須重行召開。

(七)上述會議之議決案,須經半數票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得通過。

第五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會員有選舉、被選、罷免、參與工作及本會活動,並可以書面向幹事會提出建議。經幹事會主席同意後,可列席幹事會會議。會員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享有本會發出之會員通訊,但本會有權停止寄發通訊與兩年內沒有參加任何活動之會員。

(二)會員的義務: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繳交會費,出席會員大會,協助幹事會推行會務,服從大會決議和維護本會及母校聲譽。

第六章 【校友校董選舉】

(一) 校友校董的人數及任期,悉依據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之規定。

(二) 凡曾就讀本校之校友,均可成為校友校董的候選人。

(三) 凡曾就讀本校之校友,均可提名本人或其他符合資格的校友成為校友校董的候選人,並享有投票權。所有合乎資格的投票校友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四)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1.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或

2.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五) 任何人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六) 校友校董的候選人必須得到最少兩位會員的有效提名支持,並須於校友校董選舉前14天,向選舉主任提交有效及足夠的提名表格,才可獲確認為校友校董的候選人。每位會員只可提名一位校友校董候選人,提名人重複行使提名權將導致該名提名人的所有提名失敗。

(七)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校友另行發出通告,列出獲提名候選人之姓名並隨通告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

(八) 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人不能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的記號,投票過程也不能讓其他人目睹他/她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九) 投票以簡單多數票決定選舉結果。如只有一個校友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若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因事即時推辭出任校友校董,則由次多票的候選人補上,餘此類推。

(十) 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則在本會安排下由得票相同的候選人協商決定由誰擔任校友校董,若大家不能協商,則由本會抽籤決定。

(十一)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後一星期內具列理由向本會幹事會書面上訴。本會將由幹事會委任一個三名上訴委員會負責處埋上訴申請。

(十二) 上訴委員會須於兩星期內召開會議討論上訴個案,如有需要,可接見所有與舉選工作有關的人士,並可重新點票。上訴委員會須於上訴申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回復上訴人調查結果及跟進事項,包括是否裁定重新進行選舉。

(十三) 上訴委員會的裁決是最終裁決。

(十四) 校友校董須於每次法團校董會舉行前向本會幹事會徵詢意見及於會後交代法團校董會會議之決定;校友校董並須向法團校董會反映本校校友或校友會幹事會的意見,做好溝通的工作。

(十五) 本會依據教育局建議之校友校董選舉辦法選出校友校董,並由幹會每年按實際可行的情況訂定選舉方法。

第七章 【修章、解散】

(一)修改會章: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於周年大會上提出討論,經半數票以上出席會員通過,呈奉警務署社團註冊處批准,得增刪修改之。

(二)解散:本會若需解散,須由會員大會決定,並須獲超過四份之三之全體有投票權之會員表示同意,方為有效。同意方式可於合法之會員大會內以投票或舉手方式表示,亦可授權或書面表示。本會解散時所有之資產,除清償債項外,倘有盈餘,應全數捐贈保良局胡忠中學,作改善教學資源及學生福利之用。如果保良局胡忠中學已不存在,該盈餘須捐贈予保良局。